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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案例
慣老闆踢到鐵板,截肢女孩可以爭取的應有權益 近來最夯的勞動事件新聞是截肢女孩王小姐的職災案件,事情經過媒體的大肆報導,正面的是引起社會大眾對於職場公安的重視,但新聞的熱潮往往也不乏過度渲染和趁機插花的扭曲現象。 日前苗栗頭份王姓女子在工廠安全設施不足與安全裝置失效情況下,右腳不慎捲入大型機台的運輸帶並被1噸多的貨物重壓,導致右小腿截肢,事後卻被老闆娘以10萬元打發,還被酸「截肢而已不嚴重啦,裝個義肢就能走了」, 「你媽媽中風也走得好好的啊」。 業者辯解當時先帶1萬元現金去探望,有告知醫療、看護的費用不必擔心,每月的薪資還是會付,而願意給10萬是屬於急用。 整個事件衍生出幾個面相的法律問題: 1.雇主應負擔起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及失能補償等責任 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雇主違反安全衛生設施的設置,將受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3.因為雇主的過失,得提起刑事的過失傷害及損害賠償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刑事處罰為勞工發生職災死亡或罹災人數三人以上,所以本事件當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過失重傷害的告訴,並可以主張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連帶補償責任 據稱本事件雇主是承攬華○公司的工作,雙方有訂立承攬合約, 依勞基法第62條第一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如果雇主遲遲不願主動處理,當事人可以直接將華○公司一起提告,主張連帶 補償責任,較為容易獲得應有的補償。 每一件職業災害的發生,除了當事人身心、工作權益受到創痛外,連同家人都因此需付出時間、金錢與陪伴的心力,一時間整個家庭所承受的衝擊,對社會經濟產能都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政府不斷地宣導預防工殤事件的重要性,而當事人更是要勇敢尋求主管單位或專業人士的協助,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期盼當事人盡快走出陰霾回歸正常生活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