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民法
遠距工作的勞動權益
遠距工作或是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wfh),是在疫情時期相當熱門 的職場話題,其實早在許多上班族離開受雇生涯後,利用自身專長以soho 族型態承攬工作,在住家工作已普遍存在,僅是受雇勞動者囿於工作設備、溝通協 調等因素一直是以企業提供的工作場所為提供勞務的處所。 企業因為疫情考量分散風險的因素,已然將遠距工作型態列為人力資源配置的必要 規劃,如此改變傳統勞動者的提供勞務方式,影響所及除了員工個人要能適應網路 時代的工作形態的劇烈改變,雇主如何檢視員工的工作績效,重新約定勞雇雙方的 勞動契約內容,是不可忽略的管理課題。 以下提供幾個面向來一起探討: 1.工作時間的約定 不管職務是間接性在家工作抑是全時居家上班,對於工作時間的約定益形重要,依 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規定, 雇主應正確記錄勞工提供勞務的時間,因為提供勞務地有所變動,需與勞工重新約 定工作與休息時間,如此才能釐清何時是加班時段,避免加班費短付的問題。 2.工資內容應檢視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 條之一第1項:「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照以上規定工 資項目及金額內容應明確約定,居家工作對工資內容最容易產生紛爭常是如:管理 或職務津貼,伙食津貼、交通補助或手機電話費用等。 雇主往往片面改變或取消相關金額,因與勞工的認知有所出入,常見為勞資糾紛 的項目,更要小心避免落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而致受罰,務時的做法是在企業內部的薪資管理辦法中載明各項工資項目、發放 依據以及調整的時機,並於勞動契約與勞工明確約定工資的內容,如此才是避免工 資發放的爭議。 3.工作績效的認定 既然工作場所可能在住家,雖然已約定好工作時間,對人性而言難免會懶散拖延 影響工作效率,但又是不得不的人力分配規畫,所以以專案任務方式檢視工作成 效,如同soho族完成承攬工作般,既然主管無法像在公司現場容易可以直接目視 督導,不失為較具體可行的管理方式,僅是需依照不同的職務內容,劃分出得以檢 視工作完成的績效標準。 4.職業災害的認定 在公司現場上班雇主得以直接指揮監督,若發生職業災害較為容易認定,而在居 家上班,雖雇主無法直接指揮監督,但勞務提供已經勞雇雙方重新約定,如果在住 家不小心滑倒受傷、到底算不算職業災害,每個個案需依實際發生的狀況認定,但 對雇主來說是個潛在的風險,應該就居家上班的工作內容以工作職務說明書方式撰 寫完備,較為容易釐清事由發生的責任歸屬,當然必備的團體保險也是分散風險的 做法。 隨著全球政治經濟的劇烈變化,企業往往需要因應新的變局,隨時採取應變的措 施,而因應新型態的工作內容與場域,所有人資管理部門更需預先規劃相關配套做 法,才能避免突發事件發生時的慌亂處置,做好風險控管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