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民法
遇到職場性騷擾時,有何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近年來全球 MeToo運動盛行,隨之國內性騷擾風暴也在政壇、演藝、企業等各領域延燒。新聞事件也常報導某企業主管慣性對部屬搭肩摸手,或是同事間常把黃色笑話當做消遣他人為樂的行止等。當發生有性騷擾疑慮時,當事人該如何主張個人權益,公司又應如何立即採取相對應的措施呢? 基此,政府積極提出性騷擾防治法規的相關修正草案,修正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於113年3月8日開始施行,以新修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用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而防治措施包含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訓練宣導與成立申訴處理單位,而申訴處理單位應加入外部的專業人士。 以下說明針對職場性騷擾有關的防治措施及民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一、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的重要規範如下: (一) 雇用人數3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一項: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內容: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第二項:訂定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3.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4.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5.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三) 防治措施之內容: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六項:雇主依第13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 (四) 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第一項: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1.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2.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五)設立申訴處理單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三項: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六) 調查小組之專業人士: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七)罰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三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行為的民事責任 1、行為人責任:行為人的性騷擾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精神上損害,被害人得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精神上損害賠償。被害人可以據以請求的法律依據如下︰ (1) 行為人損害賠償(性平法§27㊀㊄㊅、民法§184、§192、§ 193、§194、§195): (2)權勢性騷擾:依性平法§27㊄,被害人向法院請求行為人賠償 1 倍至 3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權勢性騷擾的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被害人依性平法§27㊅可以向法院請求行為人賠償 3 倍至 5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3)名譽權保護: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因為名譽受損,可以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29 或民法§195,請求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雇主責任: 1.雇主連帶責任(性平法§27㊀㊂) :雇主與行為人連帶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賠償後,可以向行為人求償。但雇主如證明已經遵行法定之各種性騷擾防治規定,且對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結果行為人還發生性騷擾行為,雇主可以免除連帶責任。 2.雇主衡平責任(性平法§27㊁㊂):雇主雖免除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斟酌雇主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的賠償,雇主賠償後,可以向行為人求償。 3.雇主單獨責任:雇主如因違反性平法§13㊁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義務時,被害人可以依性平法§28、§29向雇主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若名譽權被侵害時,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性騷擾行為的刑事責任 被害人遭受職場性騷擾時,除了向雇主提出申訴之外,行為人的行為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依據行為樣態,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類型有︰ 1、公然侮辱罪(刑法§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0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2、誹謗罪(刑法§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妨害秘密罪(刑法§315 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4、強制罪(刑法§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妨害性隱私罪(刑法§319 之 1㊀):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6、加重妨害性隱私罪(刑法§319 之 2㊀):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 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 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7、強制性交罪(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8、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222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或以藥劑、或對被害人 施以凌虐、或攜帶兇器、或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犯強制性交罪。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之 1):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或以藥劑、或對被害人 施以凌虐、或攜帶兇器、或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 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犯強制猥褻罪,處 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趁機性交猥褻罪(刑法§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 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 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2、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刑法§226): 犯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 趁機性交猥褻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 13、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刑法§226之 1): 犯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趁 機性交猥褻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 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14、權勢性交猥褻罪(刑法§228): 對於因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 機會為性交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5、公然猥褻罪(刑法§234):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 元以下罰金。 16、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刑法§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17、性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 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8、跟蹤騷擾罪(跟蹤騷擾防制法§18):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金。 19、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罪(跟蹤騷擾防制法§19): 違反法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為之保護 令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