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欄

企業法律
一、『勞退新制』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實施,各界對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勞工
一、『勞退新制』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實施,各界對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規定。 發文單位:臺中縣政府 發文字號:勞動 4 字第 094000815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臺中縣政府公報 94 年春字第 10 期 18-19 頁 要  旨:釋疑有關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實施,各界對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規定 。 主 旨:有關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實施,各界對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規定有所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查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於 94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並無得適用之法令依據,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有關年資結清之規定,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得為之。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年資結清,其標準及方式,該條例第 11 條第3 項及第 13 條第 2 項訂有明文,即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勞工所保留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其結清金並得自中央信託局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應。依前揭規定旨意,該項年資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之情形下為之,而非以勞工重新受僱方式辦理;另,其年資結清金之給付期限,因既為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結清勞工適用 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且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標準為之,自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之規定,由雇主於三十日內給付之,而不得以分期給付或其他方式辦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9條 (退休金給付之期限) 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左:  一 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 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