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欄

生活法律
是否得利用未經授權之著作供教學使用?
案例: 陳老師最近在上藝術賞析課程,為了讓學生更能學習到電影的拍攝,陳老師從影視出租店租了好幾部電影,在學校播放給同學們觀賞。陳老師的行為是否違法? 說明: 壹、上述陳老師為授課需要於課堂中播放影片之情形,其所播放之影片,不論是以光碟或錄影帶等媒體呈現,屬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之視聽著作,而對學生播放,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 貳、 一般來說,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自屬合法。惟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公播版」或「教育版」的影片光碟或錄影帶(例如家用版),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必須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参、結論 本件陳老師為了讓學生更能學習到課程內容,所以租來讓同學們欣賞,應屬於合理使用。不過,若陳老師播放一整部影片,可能有侵害公開上映權之虞。 因此,最好的方法應該是擷取影片的適當部分,引用到陳老師的課堂教材中;或是取得公開播映的版本來放映,才是最適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