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B公司向A公司購買機器一台,B公司於付款同時,並要求A公司應開立以其為發票人之保固本票50萬元交付予B公司,惟因A公司一時粗心忘記填載發票日,試問如A公司未履行保固義務時B公司得否持該本票主張權利?
解析: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2.一定之金額。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4.無條件擔任支付。5.發票地。6.發票年、月、日。7.付款地。 8.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定有明文,是一張有效的本票應具有前開規定內所述之事項。
二、承前,票據內有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疏未填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者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則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本票執票人自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例如發票人,發票金額,發票日等即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三、而未填載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雖漏未記載,票據法另設有補充規定,而擬制其效力,票據不因而無效,例如到期日(未載時,視為見票即付)、受款人(未載時,視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發票地(未載時,以發票人營業所之住作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及付款地(未載時,以付款人營業所之住所或居所地為付款地)等,即便未填載仍有擬制之效力,不因而無效。
四、查本案例A公司漏未填載的是發票日,又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按前開之規定該票據為無效票據,不得主張票據權利,故而,執票人於收受票據時,應先確認絕對必要事項之記載是否有欠缺,如有欠缺,應立即請發票人補充填載,如執票人無從請求發票人補充記載時,該本票雖為無效票據,但仍得證明執票人與發票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則執票人得以該無效本票為證,並於訴狀內說明事實,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