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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僱用安定措施延續辦理至113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目的: 為避免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裁減員工造成失業,勞動部辦理僱用安定措施,由政府提供勞工減班休息期間薪資補貼之方式,以達持續僱用、減少失業之目的,穩定勞雇關係。 適用對象: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起迄期間達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3.屬全時勞工或勞雇雙方已約定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4.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或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前,已受僱現職雇主,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已受僱1個月以上者。 5.未具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含委任經理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身分者。 二: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三:公告適用之勞工: 1.112 年 12 月 27 日第 1 次公告:受僱於橡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 7 行業之勞工,且需符合上開條件。 2.113 年 6 月 27 日第 2 次公告:受僱於橡膠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5 行業之勞工延長辦理期間,且需符合上開條件。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減班休息勞工自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之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期間內,勞雇雙方已於公告日前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達30日者,應於公告日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僱用安定措施延續辦理至113年12月31日, JANG SHINN 中信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