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法務部
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合憲,同時諭知法院組織法對於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等程序保障不足,因而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部分,本部說明如下:
本部於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之立場
本部於言詞辯論中,指出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並無違反生命權保障、侵犯人性尊嚴,亦非酷刑,且在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均通過違憲審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本部對於憲法法庭今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對於目前依法收容中之37位人犯,在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本部矯正署仍依法收容
目前37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之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收容。憲法法庭固認37位聲請人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前開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惟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位人犯仍應依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收容,故無釋放人犯問題。
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本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法院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須同時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
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慎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位人犯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惟37位人犯皆歷經法院多次審理,認事證明確,縱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亦須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本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啟動羈押程序。
本部肯認憲法法庭對於最高法院若撤銷原確定判決,人犯羈押次數及期間應重新計算之判決結果,將要求個案蒞庭檢察官具體論告羈押人犯之必要性,建請法院羈押,避免造成社會安全防護網之破口
本部尊重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判決確定前相關程序規範不足而違憲之結果,惟37位人犯所涉罪行均係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若逕予釋放,對於社會治安、司法公信性將造成嚴重衝擊。憲法法庭既然判決認定對於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確定判決時,37位人犯其羈押次數及期間不受速審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羈押期間及次數應重新計算,本部將要求各該案件承辦檢察官對於法院審理是否羈押人犯時,應具體論告各該人犯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建請法院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俾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
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制度已做出合憲性解釋,並限縮判處死刑之範圍,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之法規,本部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之個案,亦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