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動部
交通運輸業使用公共道路進行營運,若職業駕駛的工作條件不佳,不僅會影響勞工的權益,還可能危及乘客和其他用路人的安全。為了加強對交通運輸業的監督,勞動部114年持續與交通部合作,除了對汽車客運、貨運和遊覽車業進行聯合稽查外,同時提供業者勞動法令違規紀錄,作為交通部進行營運安全預警指標、評鑑或補助的參考。另亦洽請交通部協助選列評鑑結果不佳的業者納入專案檢查對象,共同進行交互監督,促使其遵守勞動及交通法規。
勞動部表示,113年針對鐵路與軌道運輸業、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等,共計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1,200場,經初步統計違反勞動法令計197件,累計罰鍰約1,113萬元,處分率16.42%,與112年之處分率17.4%相較並無明顯差異,惟其中汽車客運業處分率自112年31.4%上升至113年39.29%,違法比率仍偏高,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變更班次未給予適足休息時間)、第32條第2項(工作超時)、第24條(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為最多,違反比率各佔16.42%、10.71%及4.29%。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若需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另雇主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即應加給延長工作期間工資,如為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原則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強調,如經查有違法情形,除將依法公布事業單位之名稱外,並得處2萬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呼籲雇主確實遵守法令規定,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