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 民 國 1 1 4 年 5 月 2 8 日
華總一義 字第 1140005 317 1 號
第一 條 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紀念國家
發展歷史、傳承各族群傳統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
特制定本條例。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 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民族平等紀念日:三月二十一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原住民族抵抗日:六月二十六日。
九、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十一、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二、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十三、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六、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七、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八、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十、全國客家日 :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四 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第五 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 )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 )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 )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日。
(六)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 重陽節:農曆九月九日。
(八) 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九)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
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四、農民節:定於立春日。
五、婦女節:三月八日。
六、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七、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八、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九、兒童節:四月四日。
十、佛陀誕辰日:農曆四月八日。
十一、勞動節:五月一日。
十二、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十三、母親節:五月第二個星期日。
十四、環境日:六月五日。
十五、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六、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七、漁民節:七月一日。
十八、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九、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星期日。
二十、軍人節:九月三日。
二十一、國民體育日:九月九日。
二十二、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二十三、海巡節:十一月八日。
二十四、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二十五、身心障礙者日:十二月三日。
二十六、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二十七、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二十八、其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第六 條 前條所列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一月三日,放假五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教師節及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四、消防節及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海巡節:依海洋委員會規定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 條 紀念日,各機關應懸掛國旗,並由相關機關、團體及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三、和平紀念日應全國下半旗一日,舉行紀念活動。
四、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節日,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第八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 。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 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巡、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 輪班、輪休制度之政 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第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