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修正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
行政院 114 年 6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4631 號函修正
一、 為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補假及調整放
假日等相關事項,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學校
及軍事機關,其放假日之調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規定辦
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
方協商處理。
三、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
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
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四、 因應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除夕及春節放假日之次一個上班日為星
期五者,得調整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至該上班日補假。
五、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本要點規定擬
訂,簽陳行政院核定,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辦公日
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