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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診所應為受僱醫師、護理師及行政人員(含工讀生)加保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為保障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非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型態設立之診所,仍應為僱用醫師、護理師、行政助理及工讀生等工作人員,於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全體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說明,依法登記有案之醫療院所,不論是否以法人型態設立,依規定均應為其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至於勞工保險部分,公立醫療院所及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人數達5人,即為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受僱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屬非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為保障勞工權益,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全體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表示,診所依規定為受僱員工投保勞(就、災)保,即可獲得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失業、育嬰及老年年金等給付保障,員工如發生職災時,可分擔雇主在勞動基準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降低突發事故對員工家庭及個人的衝擊,對員工權益更有保障。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相關給付權益受損,雇主依法亦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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